商标申请图样:

指定使用商品:
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等
案件审查审理情况:申请人于2024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,商标局以“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、用途、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”为由予以驳回,申请人不服,提出驳回复审,商标局经复审认为,该商标已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七)项所指的“不得作为商标使用”的标志,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,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。
案例点评:包含“省电”等文字的标志使用在电器商品上,易使消费者基于对标记的信赖,误认为“省电”是对商品特点的客观描述,从而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判断,导致误购,属于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七)项所指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,即使经营者进行大量使用也不能获得可注册性。